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三条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