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退税金额为原反倾销调查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与新确定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