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应于退税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海关。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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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