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外经贸部应于退税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退税建议,并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海关。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