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