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经贸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申请退税产品在申请前6个月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