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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