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第七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