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