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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