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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