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