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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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