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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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