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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