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