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