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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