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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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