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