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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