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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