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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