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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