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