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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