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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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