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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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