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九条

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另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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