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