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八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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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