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六条
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