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六条

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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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