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