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所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灵字第212号)等五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所发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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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