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对违犯本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惩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