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惩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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