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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