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