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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