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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