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