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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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