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章 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