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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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