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批准证空更及延期审批第二十三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