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批准证空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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