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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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