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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