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