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