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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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