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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