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走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文件和材料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走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