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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