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件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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