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