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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