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