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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