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