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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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