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